我是深圳一家做電子配件的工廠,之前一直直接出口歐美,但最近客戶說要走轉口貿易避關稅壁壘。我們沒做過這種模式,現在一堆問題:首先,公司需要啥特殊資質?之前的進出口權夠嗎?然后物流這塊,貨要先到香港中轉,怕貨權在那邊丟了;稅務上,轉口的增值稅要不要交?會不會雙重征稅?還有收付匯,客戶打錢到離岸賬戶還是國內賬戶?之前聽說有人因為收付匯不合規(guī)被查,我們也怕踩紅線。有沒有具體步驟或者避坑的辦法?。?/p>
國內公司開展轉口貿易,首先需完成前置單證審核:營業(yè)執(zhí)照經營范圍需包含“貨物或技術進出口(國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審批的貨物和技術除外)”,并取得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》《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》;若涉及特定商品(如機電、食品),還需對應行業(yè)資質(如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)。部分地區(qū)對“離岸轉手買賣”模式有額外備案要求,需提前向主管外匯局確認。
核心節(jié)點銜接需聚焦“貨權+資金+單證”閉環(huán):物流優(yōu)先選香港、新加坡等成熟中轉港,提單用“指示提單(Order B/L)”,通過背書轉讓控貨權——比如工廠將提單背書給中轉港代理,代理憑工廠指令放貨;資金通過離岸賬戶收付,避免國內賬戶直接收匯觸發(fā)貿易背景核查;單證鏈需確?!昂贤⑻釂?、發(fā)票、裝箱單”一致,中轉港倉儲協議、中轉證明要留存。
異常預案要覆蓋三類場景:物流遇甩柜,提前和船公司確認改港權限,優(yōu)先選有直航資源的中轉港;稅務遇VAT申報異常,提前申請“VAT遞延”(如歐盟地區(qū)),用中轉港倉儲憑證抵扣進口增值稅;收付匯遇SWIFT報文攔截,合同中明確“離岸轉手買賣”性質,報文中標注“REEXPORT TRADE”。
最終合規(guī)落地需確?!八牧饕恢隆保汉贤鳎▏鴥裙S與中轉港代理、最終買方的雙合同)、貨物流(國內→中轉港→最終買方軌跡)、資金流(最終買方→離岸賬戶→國內工廠)、單證流(所有環(huán)節(jié)發(fā)票、提單、倉儲單)一一對應,單證留存5年以上備查。
轉口貿易報關用“離岸轉手買賣”監(jiān)管方式(代碼1210),報關單需填“中轉港”“最終目的國”“起運國”——起運國填中國,最終目的國填買方所在國,中轉港填香港;貨物未實際入境(如香港中轉不拆箱)無需申報進口關稅,但需提供中轉倉儲協議證明中轉屬性。審價時,成交價與同品類國際市場價偏差不能超10%,遇爭議可提供上下游合同、提單背書記錄、中轉港倉儲費發(fā)票佐證。
轉口物流選香港中轉的優(yōu)勢是無進口關稅+倉儲成熟,但要選有“全程提單”服務的船公司(如馬士基、中遠),避免分段提單斷貨權;若需拆箱,要和中轉港倉庫簽“貨權鎖定協議”,明確未經工廠書面指令不得放貨;香港免箱期通常7天,可通過長期合作協議延長至14天,避免滯箱費。
轉口稅務籌劃核心是“VAT遞延+利潤轉移”:歐盟中轉港可申請“進口VAT遞延”,進口時不繳進口增值稅,轉口賣出后用銷售增值稅抵扣;香港中轉可利用“無銷售增值稅”政策,利潤留存香港公司,但要確保關聯交易定價符合“獨立交易原則”,避免BEPS調查;國內工廠轉口收入計入“其他業(yè)務收入”繳企業(yè)所得稅,離岸賬戶留存利潤需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申報“境外所得”。
轉口收付匯通過離岸賬戶完成:國內工廠在香港或新加坡開離岸賬戶(如匯豐、渣打),最終買方打款到離岸賬戶,再轉至國內工廠;用人民幣收付通過CIPS系統,合同要明確“人民幣結算”,向銀行提供“跨境人民幣結算業(yè)務申請書”;避免國內賬戶直接收最終買方貨款,否則會被認定為一般貿易,需繳進口關稅。
轉口合同要設“貨權保留條款”:與中轉港代理的合同中明確,貨物在中轉港倉儲期間貨權歸工廠,代理放貨需憑工廠書面指令(如LOI);信用證結算要避免“軟條款”(如要求提單收貨人填買方),應要求“提單收貨人填‘TO ORDER OF SHIPPER’”,通過背書控貨權;遇不可抗力(如中轉港罷工),合同中加“替代中轉港條款”,明確可變更為新加坡或釜山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