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浙江一家做五金出口的小企業(yè),最近第一次做轉口貿易:從韓國進了一批不銹鋼餐具,直接賣給了泰國客戶,貨物沒進中國境內,走的是釜山-曼谷的中轉船?,F(xiàn)在財務要確認收入,但我們搞不清:貨權什么時候算轉移?是提單轉讓給泰國客戶的時候嗎?還有,我們收泰國客戶的美元,付韓國供應商的美元,收付匯的金額要和收入一致嗎?之前聽說轉口貿易收入確認錯了會被稅務查,我們怕踩坑,想知道具體怎么操作才合規(guī)?
轉口貿易收入確認的核心邏輯是“貨權轉移+風險報酬轉移+合規(guī)憑證支撐”,需從三個關鍵節(jié)點逐一落地。
首先是貨權轉移的認定。轉口貿易中,貨物不進境,貨權通常通過提單背書轉讓實現(xiàn)——當你將海運提單以指示提單(Order B/L)形式背書給泰國客戶,并將背書后的提單交付對方時,貨權正式轉移。需注意:若使用電放提單(Telex Release B/L),則以電放通知生效且客戶確認接收為貨權轉移時點,務必留存電放確認函和提單副本。
其次是風險報酬的轉移。需確認貨物已脫離你的控制——比如貨物已裝上中轉船,船公司出具的已裝船提單(On Board B/L)日期即為風險轉移時點;同時,泰國客戶已確認接受貨物規(guī)格、數量,無異議反饋(需留存客戶確認郵件或書面確認書)。
最后是合規(guī)憑證的支撐。收入確認需匹配“三單一致”:一是貿易合同(你與韓國供應商的采購合同、與泰國客戶的銷售合同),需明確轉口貿易條款(如“Goods shipped from Busan to Bangkok without entering China”);二是提單(背書后的正本或電放提單);三是收付匯憑證(SWIFT報文或CIPS回單),收付匯金額需與合同金額一致,若有匯差,需在財務憑證中注明“匯率波動調整”并附銀行水單。
關鍵提醒:轉口貿易收入確認時,需避免兩個常見誤區(qū)——一是以收付匯時間作為收入確認時點(收付匯是資金流,需與貨權流、信息流匹配);二是忽略貨權轉移的書面憑證(僅口頭確認會被稅務質疑)。建議在合同中明確“貨權轉移時點以提單背書交付為準”,并留存所有交易單證至少5年。
轉口貿易收入確認涉及的報關環(huán)節(jié),需注意“無實際進境”的備案要求。企業(yè)需在貨物離港前,通過“單一窗口”向海關提交《轉口貿易貨物備案表》,注明“轉口貿易”“貨物不進境”,并上傳提單、合同等單證。若未備案,后續(xù)收入確認時,海關可能質疑交易真實性,導致推單或刪單重報。
轉口貿易的物流路徑需確?!柏洐嗫勺粉櫋?。建議選擇知名船公司的直達中轉航線(如馬士基的釜山-曼谷線),避免多次中轉導致貨權模糊。同時,提單需使用“指示抬頭”(To Order of Shipper),便于你背書轉讓給泰國客戶;若使用記名提單(Straight B/L),則無法轉讓貨權,會延遲收入確認時點。
轉口貿易的稅務處理需關注“來源地原則”。我國企業(yè)做轉口貿易取得的收入,屬于“跨境服務收入”,若符合“境外勞務”條件(貨物在境外轉移,服務發(fā)生在境外),可申請免征增值稅。但需留存“貨物未進境證明”(船公司出具的中轉艙單)和“境外服務合同”,否則可能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增值稅。
轉口貿易的收付匯需與收入確認“一一對應”。你收泰國客戶的美元,需在國際收支申報中注明“轉口貿易收入”;付韓國供應商的美元,注明“轉口貿易支出”。若收付匯金額存在差異(如匯率波動),需在申報時填寫“匯率調整”備注,并附銀行出具的匯率證明,避免被外匯管理局認定為“異常資金流動”。
轉口貿易合同需明確“貨權轉移條款”。建議在銷售合同中約定:“賣方(你)將背書后的提單交付買方(泰國客戶)時,貨權及風險報酬轉移至買方”,并約定“買方確認接收提單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貨款”。若未約定,后續(xù)若客戶拖欠貨款,你可能因貨權已轉移而無法追索,同時收入確認也缺乏法律支撐。
轉口貿易的貨物雖不進境,但可能涉及“途中查驗”。若船公司通知貨物在中轉港(如新加坡)被查驗,需立即向查驗機關提供轉口貿易備案表、合同、提單等單證,證明貨物屬于轉口貿易,避免被誤判為“走私進境”。同時,需留存查驗報告,作為收入確認的合規(guī)憑證。
轉口貿易不涉及出口退稅(因貨物未進境),但需注意“收入確認與單證備案的一致性”。財務需將轉口貿易收入單獨核算,與一般貿易收入區(qū)分開;同時,留存的單證需包括:采購合同、銷售合同、提單、收付匯水單、轉口貿易備案表,避免稅務函調時因單證不全導致收入被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