斯里蘭卡的一票貨,報價方式是fob,付款方式是l/c,現(xiàn)在貨已發(fā)船已,貨代要求我們簽署"放 貨 通 知 書",是否合理?
放 貨 通 知 書
to: 深圳xxx物流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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茲有我司如下貨物:
hbl no.:
mbl no.:
container no.:
vsl/voy:
pol/pod:
etd:
我司已與國外貨人簽訂l/c協(xié)議,同意貴司將這票貨物的mbl予以放貨。
根據(jù)FOB條款下的規(guī)定,賣方只需負責將貨物交到裝運港即可。貨物的運輸費用及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。因此,貨代要求您簽署"放貨通知書"并不屬于FOB條款下的責任范疇。貨代此舉可能是為了確保您的付款及時到位,以保證貨物的順利放行。您可以與貨代進行溝通,盡可能明確其要求的合理性,以及合作的細節(jié)。但是,請確保透徹理解協(xié)議內容和風險。
LC條款下,你不應該出正本提單嗎?為什么還要提前簽這個放貨協(xié)議呢?提前簽了放貨協(xié)議,證明你同意放貨了,你LC還有什么意義?
這類東西不要簽,這個協(xié)議除非是錢有回。我以前有個美國客人過(客人錢下單后就打來了),等好,我們簽了這個協(xié)議,貨代直接就跟客人,貨到港,直接給BL讓客人清關,試問 客人提了貨,還會給錢? LC有強制性,但也有一定風險的,試問證行是否信譽度剛剛的
貨代公司是對你們的負責,L/C是散貨拼箱。要是你的貨款全部結清了,你直接簽署放貨通知的話,貨到了港口,貨代公司才會放貨,要是沒取完全,貨代公司還可以幫你截一下貨。
是這樣:你現(xiàn)在拿到的提單 是 HBL所以要貨代先放貨給斯里蘭卡的,這樣你客戶從銀行拿到你的單據(jù),客戶才能提貨。不然即使拿到你的單據(jù),如果你貨代沒有把 MBL 放貨的話。你客戶也提不了貨! 1. 主單(MBL)的放貨形式是這樣的: 發(fā)貨人(你)------船公司-------貨人(你客戶),你信用證,所以這種形式下,只要客戶通過銀行拿到你給銀行的提單,他們就能直接提貨。 2.分單(HBL)的放貨形式是這樣的 發(fā)貨人(你)----指定貨代----船公司-----指定貨代國外(其實就是你客戶的貨代)------客戶。 所以 只有 你的指定貨代先把提單(MBL)放給 他們的國外(也就是你客戶的貨代),這樣你客戶從銀行拿到你的單據(jù),才能從貨代處提貨。
你的就屬于第二種形式。